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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大学生就业,律师谈签订劳动合同、三方协议

发布时间:2013-03-04     责任编辑:      来源:     浏览次数:

■ 事件材料:

如今的求职难几乎成了社会各界的都在关注的话题。与10年前相比,大学生毕业即就业已经成为了历史,一届又一届的毕业生们要经受着高考之后最为严酷的考验。毕业即失业的惨痛现实令每个毕业生都提前打好了预防针,他们需要不断的提高自己心理承受能力。作为一个棘手的社会热点问题,毕业生就业虽得到了国家的高度重视,然而相关缓解政策,对于前赴后继的毕业生们也只是杯水车薪。因此,能力成了在这个社会上立足最重要的通行证。

“文凭只是一张纸而已”,这样轻蔑的话对一个大学毕业生来说显然极不公平,然而,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不能可避免的要进行人才的优胜劣汰,残酷的竞争面前,如何让自己脱颖而出就显得格外重要。这个社会的任何岗位永远都不缺人,缺的是人才。最紧缺的是技术型人才。俗话说,家财万贯,不如一技在身,虽是古语,然而却古今通用。

即将踏入社会的毕业生们是意气风发的,但是,成为栋梁的路却不是那么平坦的,障碍甚至出现在尚未踏出校门时。2012年暑假即将到来,又是一年毕业来临时,各种各样的纠纷让毕业生们茫然不知所措,都有可能有哪些纠纷而学生们又该怎么办呢?本期法律访谈给你答案。

■ 本期嘉宾 李荣维律师简介

律师姓名:李荣维

所在地区:云南省昆明市

执业机构: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

执业证号:15301200910928412

联系电话:13987116500

联系地址:昆明市兴苑路德缘小区南区2-8号

李荣维律师是云南资深律师,办案经验丰富,工作认真负责,现执业于专业水准最强的律所之一北京市昌久律师事务所昆明分所。李律师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和诉讼技巧,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工作态度、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能有效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是其执业理念,做事耐心细致、法律分析全面精准、法律策略高效专业。

■ 本期主题:毕业生毕业找工作一系列问题

主持人:有的毕业生反映,当初在招生时,学校承诺会发什么样的毕业证给他们,但是到毕业的时候,发的毕业证却不是原来承诺的,毕业生拿着这个毕业证达不到预想的目的,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公务员报考资格,这时学校有责任吗?如何看待学校的承诺?这时学生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李荣维律师:关于学校发放毕业证问题,首先,我们要明确一个问题,学校所能发放的毕业证类型是根据教育部或教育局等部门按照规定发放的,并不是学校承诺能够发放什么样的毕业证书就能够发什么样的毕业证,因此,若毕业的时候发的毕业证不是原来承诺的,毕业生若要求学校遵守承诺按照承诺的要求发放毕业证,是不太可能的。

其次,若学校在招生的时候承诺会发什么样的毕业证,但毕业时发的毕业证却不是原来承诺的,那么,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即可能涉嫌虚假承诺,学生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学校因虚假承诺而给学生造成的损失。

但是,无论法院判决赔偿学生多少损失,逝去的年华不能追回,因此,提醒学生朋友和家长在报考学校时,应当慎重,去教育部门查验一下学校的资质,即可得知学校能够发放什么样的毕业证书,从而避免此类损失。

主持人:有的学校要求学生必须交就业协议给学校,否则就不发学位证或毕业证,但就业协议不是那么好交的,而没有学位证或毕业证又直接影响到找工作,这时学生们能怎么办呢?可以通过哪些途径来拿到毕业证或学位证呢?

李荣维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4、5、6条、的规定,只要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经过相应的程序和考核,即可被授予学位。取得学位证书。同样,毕业证书,也是根据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考核成绩而取得。而《就业协议》只是毕业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三方签订的就业“约定”,与毕业生能否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无关。

若学生符合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的条件,学校无权不发学位证或毕业证,若学校以不交就业协议为借口扣押学生的毕业证或学位证,学生可以向学校上级有关部门检举要求学校给予发放学生证。

主持人:前不久有这样一个报道,西安一学校在招生时承诺毕业会安置工作,但在学生毕业时却要求每个学生缴纳一万元的安置费,称:“收1万块钱是为学生找工作疏通关系,这个还算便宜。”如何看待学校的这一行为呢?学生们能怎么办呢?

李荣维律师:学校的这个行为是违法的。如果学校拿这部分安置费去疏通关系可能会涉嫌行贿罪。如果学校以此为借口只是来收取费用据为己有,那么学校涉嫌诈骗罪。建议学生拒交。

主持人:很多毕业生都在咨询这样一个问题,三方协议究竟是什么,违反了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请李律师给解答一下。

李荣维律师: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能解决应届毕业生户籍、档案、保险、公积金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协议在毕业生到单位报到、用人单位正式接收后自行终止。

从法律性质上讲,“三方协议”是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而入职用人单位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才是受劳动法律调整的“本约”。因此“三方协议”原则上适用我国民法和合同法,但也不能违反我国劳动法律、法规和相关就业政策。既然三方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民法、合同法上的“预约”,即相当于我们熟知的“合同”的一种,根据《民法通则》第111条、第112条的规定,三方中若有一方违反,当然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主持人:有的毕业生在签了就业协议后,在毕业之前会被要求到单位去实习一段时间,在这段实习期间如果受伤算是工伤吗?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李荣维律师: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生产劳动或与之相关的工作时,发生意外伤害,包括事故伤残、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死亡的情况。相应地,只有属于工伤事故的范围,有关劳动者才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向用人单位提出工伤损害的赔偿请求。

目前我国法律对在校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关系还没有作出专门的规定,根据原劳动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认定劳动关系的几个标准来看,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严格意义上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通过工伤赔偿来获得救济,应作为民事侵权来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一般不按照工伤处理。

主持人:有的毕业生在上述实习期的时候对工作不满意,想解约,这时毕业生可能会承担些什么责任呢?有的就业协议并没有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能要求解约学生支付违约金吗?有的就业协议约定的违约金高达好几万,学生违约的话支付很困难,能要求降低吗?

李荣维律师:根据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关于《劳动合同法解读》中:为“对于先订立劳动合同后建立劳动关系的,如果因劳动合同发生争议,适用民法有关规定,不适用劳动法律的规定”。虽然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解释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从某种意义上讲具有重要参考价值,由此,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三方协议可以看作是建立劳动关系之前签订的“劳动合同” 或者协议。若毕业生违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违约金只是违约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即使就业协议中没有约定违约金,用人单位也可以要求解约学生承担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

如果三方协议中违约金约定过高,可以主张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2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9〕5号)第29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那么你可以测算你所签订的这个企业招一名员工的成本的130%赔偿,超过这个标准应当算过高。

主持人:有的毕业生去单位报到时单位却拒绝接收,出现这种情况学生该怎么办呢?这时候找工作的机会已经大大减少了,学生能要求些什么赔偿吗?

李荣维律师:三方协议是民事合同关系,若毕业生去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却拒绝接收,学生可根据三方协议约定,向用人单位主张违约赔偿责任。

主持人:毕业生们绝大部分都是第一次工作,在和用人单位签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些什么问题呢?

李荣维律师: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仔细推敲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并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和试用期限。

2、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奖金及其它费用。

3、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商业秘密和竞业限制的约定。

4、应注意劳动合同中对培训的约定和对违约金的约定是否合法。

最后,劳动者还应该了解一下其他的细节问题,例如当合同涉及数字时,一定要用大写汉字,以使单位无隙可乘;另外要注意合同生效的必要条件和附加条件;

此外,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妥善保管;提醒毕业生在签定合同之前,最好应该认真学习和了解一些劳动法律和法规方面的知识,例如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和解除,劳动保护和保险,法律责任等。

主持人:好的,感谢李律师今天的精彩点评,也感谢网友们的关注,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本期律师,可拨打电话13987116500咨询李律师,也可以通过法律快车李律师个人主页上的联系方式直接咨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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